关于推进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
泸市民发〔2015〕13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3]48号)及《泸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泸市府办发[2015]20号)要求,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为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决定从2015年1月起,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一)补贴范围
在我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持有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月50元岗位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月100元岗位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月150元岗位补贴。
(三)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于每年6月和12月,由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向所属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每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对象本人。在市社会福利院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工作。对已享受岗位补贴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补贴即行终止。
(四)资金来源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养老机构场所所在地财政隶属关系原则,由养老机构所在地区县财政解决。市级对三个区按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30%给予补助,对市社会福利院全额补助。
二、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要从切实保障民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一)保险对象
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以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服务机构。
(二)保险机构
对公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各区县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者政府采购选择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民办养老机构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三)保费补贴
市财政对三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其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保费金额的20%进行补助,但每年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40元。三区民政局、财政局于11月30日前将2015年度辖区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包括申请报告、保险协议、缴费发票等)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以后年度应于6月30日前)。区县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定对养老机构保费的补助标准。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对于财政部门安排的岗位补贴、保费补贴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克扣或改变用途。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专项补贴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