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19年6月28日,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扶持相关政策措施》
政策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3.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2〕42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16号)
5.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3号)
6.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8〕411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8〕184号)
具体措施: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对于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补助。
对于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500元予以补助。
对于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700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补助。
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准,残疾人身体状况以评定的残疾等级为准。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星级评定等级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对于一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对于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措施包括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
1.服务流量补贴是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收费流量总和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资助补贴。服务流量补贴范围不包括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照料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服务流量补贴按照不低于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予以资助。对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经政府同意、运营方利用自有设施或租赁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的,按照实际服务流量补贴的1.5倍予以资助。
2.托养流量补贴是指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照料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照料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间托养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按照实际收住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15元的托养流量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30元的托养流量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托养流量补贴。
3.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连锁运营1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优惠
1.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行水电气热收费与居民用户同价。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在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参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4.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的优惠政策;享受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5.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社会福利机构康复器材购置补贴
对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规定的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
1.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3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
2.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机构床位:人民币198元/床/年;家庭床位:人民币58元/床/年;雇主责任险:人民币198元/人/年。
由市财政对标准保费80%进行补贴。对于“五保”和“三无”等城乡特困人员,剩余20%标准保费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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