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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养老院投资指南

(2022年版)

文章来源:滁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23 1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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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滁州市投资环境简介

滁州市位于安徽省东部,江淮之间,全市现辖4县2市2区,总面积约1.35万平方公里,2018年底,全市户籍人口453.7万人,常住人口411.4万人。滁州市属“南京都市圈”核心层、《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心区城市之一、国家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第一站,安徽省东向发展的桥头堡。

近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宏观环境,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滁州市坚持“稳中奋进、好中加快”工作总基调,主要指标争先进位,主要工作总体上站稳了全省第一方阵。2018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GDP)1801.7亿元, 居全省第5;全年实现财政总收入324.5亿元,居全省第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3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26元。

截止2018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80.51万人,占比19.57%,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现有各类养老机构151家,总床位2.2万余张,其中,社会化运营(含公建民营)82家。

二、投资类型

(一)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基建部分建设;

(二)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与维护;

(三)投资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养老项目;

(四)投资并承接政府已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三、投资要求与申请条件

投资要求:投资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运营条件和相关标准,做好机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在依法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地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在机构内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并悬挂于显著位置。公示牌需载明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法人登记信息、备案范围、管理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承诺、监督单位以及投诉电话,依法规范开展服务。

申请条件

1.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养老机构一般建设、登记、备案流程

(一)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三)登记与备案流程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2.法人登记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3.备案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联系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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