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参与星级评定养老机构的必备条件、星级划分及星级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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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般养老机构large and medium-sized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设立30张床位以上(不含)的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3.2
微型养老机构community miniature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床位数在10~30(含)张的,含全托、临托、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机构。
4.1未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4.2有效地满足老年人对服务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时间性、舒适性和文明性的明确需求。
4.3三年内无重大护理事故和安全事故。
4.4养老机构的设立应依法取得设立许可并登记,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规定。
4.5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满一年以上。
4.6养老机构未因管理等方面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以星级为代号,划分为四个星级。一颗星表示一个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二星级(70~79分)、三星级(80~89分)、四星级(90~95分)、五星级(95分以上)。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6.1评定细则
6.1.1按附录A的规定逐项打分,并计算总得分。
6.1.2项目评定细则(附录A)总分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