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动态

龙口市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章来源:龙口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02-20 17:44:3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1、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县(市区)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责任主体:民政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7〕7号)、《关于转发鲁民〔2020〕2号文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烟民〔2020〕2号)、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发〔2017〕83号)

2、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服务对象: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服务内容及标准:财政局

▪ 责任主体:《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7〕7号)、《关于转发鲁民〔2020〕2号文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烟民〔2020〕2号)、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发〔2017〕83号)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3、特困老年人年人补贴

▪ 服务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 责任主体:民政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8〕71号)

4、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服务对象:困难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责任主体:民政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5、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服务对象: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服务内容及标准:各区市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责任主体:民政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6、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服务对象: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责任主体: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7、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服务对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地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8、老年人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9、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文旅部门体育局等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0、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1、老年人法律援助

▪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局司法行政局人民法院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12、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服务内容及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责任主体:民政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13、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和机构

▪ 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鲁民[2016]44号、烟民办字[2016]8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 责任主体:民政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82号)

14、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责任主体: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15、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 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养老机构享受投保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政策

▪ 责任主体:民政局财政局

▪ 政策依据:《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烟台{2015}33号)

16、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服务对象: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新建城镇居民区按每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旧城区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

▪ 责任主体: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务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82号)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烟台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