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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民规〔2023〕13 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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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为加强本市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05号),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动上海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对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护理员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在岗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培训根据养老护理员持有的技能等级证书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以下简称《标准》),采用统一规划、分级培训方式,结合工作实际设计课程,帮助各等级养老护理员更新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技能水平。

(二)突出重点,提升素质。重点围绕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结合本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趋势和养老护理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养老护理员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三)加强指导,形成机制。统筹各方资源,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投入、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机制。

三、工作分工

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由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直接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本市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编制在岗培训课程材料,指导全市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指导建设养老服务公共实训基地,组织开展本市持有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

各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年度工作方案,指导本区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建设养老服务公共实训基地,组织开展本区持有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

四、内容与形式

(一)基本内容

养老护理员每年根据个人持有技能等级证书情况,参加不同内容与形式的在岗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

在岗培训课程内容需适应不同技能等级养老护理员的工作要求与特点,主要分为基础内容和扩展内容。基础内容依据《标准》的要求制作;扩展内容根据养老护理员实际工作以及综合能力提升需要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道德、老年心理、沟通技巧、法律法规等。

(二)分级培训的内容与形式

1.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持有五级/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掌握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等技术要求、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培训。

2.持有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掌握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等技术要求、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原则上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也可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

3.持有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掌握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培训指导等技术要求、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由区民政局组织,采用集中培训的模式进行。

4.持有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掌握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技术要求、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由市民政局组织,采用集中培训的模式进行。

(三)机构责任要求

各养老服务机构需严格落实市、区两级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支持本单位满足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积极参加市、区两级组织的集中培训;建立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养老护理员参加培训情况和时长;建立本单位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激励机制,将参加在岗培训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以及各类养老护理员选优评优等工作的内容。

五、激励与评价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养老护理员年度在岗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将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情况纳入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评价内容。

鼓励本市企业或社会组织积极投入、共同参与本市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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