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以及《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预收费规则
《实施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等)最多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得超过月床位费的4倍,原则上不收取会员费。同时,对预收费公示、协议管理、退费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
(二)预收费监管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其中押金全额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监管。鼓励养老机构将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与所在区民政局、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将相应的预收费全额缴入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根据相应凭证支取资金,并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明确了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和处置要求。明确鼓励各区探索开展公证提存监管模式,可以选择辖区内预收费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开展公证提存监管试点。
(三)监管工作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了民政、发改、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监管和人民银行等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等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养老服务预收费监管要求,落实具体监管工作。明确持续推行《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养老机构规范签约、依法履约。明确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的重要检查事项。明确对预收费不规范行为和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要求。
(四)政策衔接过渡期
明确《实施办法》发布前已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起6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银行存管(或公证提存)、信息报送等手续。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