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今后将对全省养老机构实施全程监管,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化解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经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及时备案。经提醒、督促仍不备案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