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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宁市会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等单位印发了《咸宁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于2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养老机构可以收会员费的条件,明确了会员费、医疗应急费及预收费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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