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含中度、重度、完全失能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给予补助,并对承接机构提供适当补贴。
政策强调需合理制定服务及补助标准,要求市、县民政部门公示符合资质的养老机构名单及价格信息,供老年人自主选择。同时推动集中照护服务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并依托数字化平台实现精准供需对接与服务监管。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