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监管办法提出,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等各项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明确养老机构应当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将其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并在服务合同中载明。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