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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天津用人单位应为农籍职工上“五险”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3-06-28 22: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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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在天津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办退休
  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5项社险。农籍职工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5项社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最低缴费基数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3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以此类推,2015年按45%确定,2016按50%确定,2017年按55%确定,2018年按60%确定。
  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即:用人单位按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农籍职工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天津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向其最后一次在天津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介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介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保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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