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直击
家住西安市新城区的孙爷爷和老伴共养育了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大女儿定居香港,二女儿和儿子均居住在西安市内。今年10月17日,孙爷爷气急败坏地来到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眼中饱含热泪,要求状告自己的二女儿。老人激动地告诉工作人员,“我二女儿丧失良心了!她母亲现在正在医院做(肿瘤)手术,她挂了我的电话,不去医院。她母亲做这么大手术,她不出力不出钱也就算了,连看都不看一眼,而且她经济实力很雄厚,两套房子共一百多万。我要告她,让她经济赔偿,还我这么多年来的赡养费,我就当没养她……”
经工作人员了解,孙爷爷今年已经76岁,和老伴都是工厂的退休工人,每个月可领到五千多的退休金,足够两个人平常的生活开销。追根其二儿女不赡养的原因,孙爷爷讲到,二女儿今年59岁,离过婚,孩子归其父亲,现在和其朋友住在一起,今年春节前二女儿回家主动打扫卫生,后因自身身体状况不佳心中有所不悦,嘟囔孙爷爷应该给家中请个保姆来干这些事,并在无意间埋怨到,家中共有三个孩子,为何照顾二老的责任全部落到自己一个人的头上。从此,二女儿便再也没回家看望过二老,直至母亲生病住院做手术也未出现。而老人手术期间的费用均由大女儿承担,并由儿子和儿媳负责照料。至今,孙爷爷的老伴已经顺利出院,其二女儿依然拒听二老的电话,始终没有回家看望。
专家解析
西安睿思心理咨询 陶安龙博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在老年阶段会产生孤独感以及不安全感这样的心理特征,不安全感包括身体健康和经济保证两个方面。像孙爷爷这样大年龄依然与子女分开居住,必定会产生孤独感,而老伴的病可能又使其产生了对身体健康和经济两方面的担忧,并成为此次事件的导火索。“老有所养”是老年朋友晚年幸福的基础,这个“养”不仅仅是体现在物质方面,在精神方面的满足也是非常重要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尊重和爱的需要在老年阶段就体现得非常突出,如果家庭关系和睦,子女关心孝顺,那么老年人在心理方面会得到很大的满足。而反过来如果家庭出现问题,子女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那么老年人即使在物质上并不匮乏,但是在心理方面也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进入老年,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会倒转过来,也就是说,老年人在亲子关系中成为被照顾被赡养的一方,如果老年人能主动适应这种角色的转变,从之前的管教者转化为被赡养者,在处理事情上少用命令多平等协商,往往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冲突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二女儿抱怨照顾老人的担子只落在自己一人身上,这一心理很常见。对于多子女家庭,赡养老人任务不均衡,产生矛盾也是很正常的。在赡养老人方面子女要进行协商,不管出钱出力,要让子女都有所付出,把握好公平性原则,不能盯着一个子女用。此外,二女儿本身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已近花甲之年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在家庭关系以及亲子关系建立方面没有一个很好的延续,她自身的问题可能对赡养老人也会有所影响。
在亲子关系中,不仅要注重初始的关系建立,在老年阶段也要合理应对角色的转变,不管处于哪个阶段,都要找好自身的定位,这是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的重要基础。在关系中双方的需要经常会冲突,但都有其合理性,相互倾听平等协商是处理矛盾的最有效方法。
律师维权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王毅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现实生活中,不赡养老人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针对上述案件中孙爷爷的二女儿不赡养父母的问题,我在此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在老人遇到上述问题时,如果无法与子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比如起诉子女,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
其次,我国2013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义务,更将“精神赡养”纳入了法律范畴,将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
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物质赡养,比如索要赡养费、医疗费,法院可以判决并强制负有义务的成年子女来履行判决,而对于精神赡养,比如关心、看望、问候、照料等义务,我国法院正在探索将精神赡养纳入法院判决,现全国已有相关案例,对于如何执行法院判决,正处于摸索阶段。我个人认为,根据新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精神赡养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成为法律义务;完全可以将精神赡养纳入判决内容,义务人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就本案来看,孙爷爷夫妇虽有一定收入,如果因治病造成经济困难可以向子女主张医疗费用,也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但是,孙爷爷主要是要求二女儿要求精神赡养,根据新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可以要求其二女儿履行看望、照料义务。
我们知道,孝敬老人是我国的传统。“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尽管法律已经将对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规定为与经济上供养同等的法律义务,我们仍然要更多的倡导孝敬老人的民族优良传统,而不过多地依赖法律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