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属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 我局决定采取“集中办公、统一申报、统一稽核”的方式,统一开展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拷贝电子数据。请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自带u盘到我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7—9号窗口,拷贝《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数据。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一公司两市场办公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联系电话:3369207,3369222。
(二)填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直接打开拷贝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将新核定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填入文件中“工资”栏目内,并进行认真校对保存。
(三)资料报送。请各参保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连同以下相关资料,在3月25日前报我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7—9号窗口。1.企业单位:在职职工附2014年度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工资情况部分)原件及复印件(无工资情况报表的须提供应付工资账册),退休人员附社保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12月《退休职工退休费用表》。2.机关事业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职职工附2014年12月工资花名册及《2014年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审批表》,退休人员附机关社保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12月《单位工资数据表》。
(四)申报受理时间。我局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稽核工作组,在以下时间内受理单位申报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工作。1.电子表格数据拷贝时间:2015年2月5日—2月15日。2.集中申报及稽核时间: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20日。
三、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保底封顶。参保单位履行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义务,依法如实为单位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保底封顶后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二)在职人员。在职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为2014年全年的工资性收入(含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计发的各种收入)的总和除以12所得的数额(精确到元)。
(三)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月工资基数应按2014年度的月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之和除以本年度所领取退休金的月数所得的数额(精确到元)申报。参保职工在2014年度内退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月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之和除以领取退休金的月数所得的数额(精确到元)申报。
(四)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请在楚雄州人社局门户网站上查询,网址:www.cxrs.gov.cn。
四、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准确申报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认真复核新录入的缴费工资数据,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缴费工资申报出错。
(二)对拷贝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各参保单位只需如实填列“工资”一栏,对其它内容和格式不得做任何修改。
(三)2015年1月—4月停保的参保人员仍须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同时,将对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情况进行书面稽核。
(五)请各参保单位在申报信息资料的同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的《社会保险承诺书》(见附件)。
(六)对不按要求和规定如期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的,我局将按《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30日
云南省 楚 雄 州 社会保险
承 诺 书
楚 雄 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单位接受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就稽核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各项义务。
二、我单位已按要求提供了稽核工作所需的会计、统计等相关报表、凭证及有关资料,并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我单位会计、统计资料的编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完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稽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被稽核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