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政策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5〕59号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03 16:34:58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5〕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3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北京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7]154号)的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67号) 北京市:关于调整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5〕49号) 北京市:关于调整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5〕4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