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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调整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文章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14 15: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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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于近期启动。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6号)规定,在提高各级财政补助的同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调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将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人调整为120元/人,其他类别人员缴费标准不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困难人群,个人承担50%,所辖区政府补助50%。同时,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费按照每人30元/年的标准从医保基金中筹集,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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