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资讯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章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09 20:17:27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34号)、《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临人社发〔2012〕36号)和《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临人社发〔2014〕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定点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类别

共分两大类:

1、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其中,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住院定点(含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定点。

2、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住院定点、普通门诊定点。

二、基本原则

定点的申请、审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今后凡定点的申请均由所在地县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2、分级负责。对申请定点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查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备案、抽查,以及发文公布。对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继续执行原定点范围和级别。

三、受理时间

定点每年审定两次,申请人可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四、变更备案

定点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到负责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后按规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考察报告及有关变更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9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临沂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进行调度的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临沂市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额的通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临人社发[2012]3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5〕48号) 临沂市:关于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沂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临沂市:关于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5〕49号) 临沂市:关于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报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关于按月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转外就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流程的通知 临沂市:关于公布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额的通知 临沂市: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 号) 临沂市:职工社保中关于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补交问题 临沂市:关于企业生育保险不能享受,是否能享受医疗保险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