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7月12日,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徐熙带队走进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12345接听市民电话,现场办公,解答疑惑。
据了解,12日上午9:30至11:30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共受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来电409件,环比前一日15件增加394件,其中市人力社保局领导同志共接电77件。
活动当天,市民李先生通过12345热线向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徐熙反映被某保安公司拖欠工资一事。接电后,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徐熙表示,当天立案为李先生解决欠薪一案。下午,市劳动监察大队同志带队到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召集劳资双方解决劳动纠纷。
【基本案情】
12日,市民李先生通过12345热线向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徐熙投诉北京市某保安服务公司,要求该保安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工资差额。接到此案件后,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快速展开调查,于当天解决了李先生的工资被拖欠问题。
调查中,监察人员与投诉人李先生取得联系核实其投诉的具体情况,同时通知该保安公司携带劳动合同等劳动用工材料到监察大队接受调查。经查,李先生于2015年11月入职北京市某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员岗位,2016年5月自动离职,在李先生离职后,打电话多次向保安公司索要工资未果,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正在变更中,导致工资未能及时发放到位。
【诉求主张】
李先生主张该保安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3764.95元,要求支付。该公司表示,承认拖欠部分工资,但并不存在加班情形。
【矛盾焦点】
一、本案调查中李先生反映于2015年11月入职被投诉单位,入职后由于工作量大,原保安队长答应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但被投诉单位称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投诉人发现自更换保安队长后每月都只是发一部分,并未完全支付。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杜其亮、杨魏赓根据双方争论点依法向投诉人调取了银行卡工资流水单,显示已发放的2015年11月、12月工资均高于3500元,对被投诉单位核实中,被投诉单位承认该情况属实,确认了投诉人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
二、投诉人在计算该单位欠付的工资数额时,将加班工资一并计算在内,办案人员通过对被投诉单位的调查,了解到该单位保安员岗位已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核算该单位提交考勤记录,认定该单位安排李先生工作的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的情形。
【办理结果】
经过调查取证并向双方宣讲政策、法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该保安公司于当日下午支付了李先生全部工资5075.3元,李先生表示认可此结果。并提出该公司在管理中的一些漏洞,进行了教育指导,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至此,李先生投诉反映的事项得到圆满解决。
【专家说法】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处长朱砚萍表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对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到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标准,朱砚萍表示,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时,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对于拖欠金额,如双方不持异议,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典型意义】
据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杜其亮、杨魏赓介绍,近年来,保安、餐饮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受经济下行的影响,关门倒闭、经营权转让、管理人员频繁流失导致更换等行为造成一些欠付员工工资等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确实经营惨淡,导致在实际支付工资过程中,无法及时支付到位;二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义务,例如此案中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符,造成支付标准差异,欠付员工工资,从而引发劳动者投诉维权行为,被劳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要想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培训、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宣讲普及等活动,增强企业以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专项检查行动,对保安服务业、餐饮行业、快递物流行业、建筑工地等劳动密集重点行业,运用劳动用工场所现场排查和对被检查单位劳动用工资料整体审查等手段,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通过立案调查对确认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现象的用人单位,依法从重从严进行处罚,绝不姑息纵容。真正筑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