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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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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陕人社发(2011) 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每月发给6.2元, 其中: 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9.3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 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 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

四、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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