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陕人社发(2011) 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每月发给6.2元, 其中: 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9.3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 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 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
四、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