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生育保险政策

西安市:生育津贴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2-02 15:37:0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您好,根据市人社发〔2018〕15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

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西安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