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条件:凡南漳籍居民及在南漳境内从事各类就业的县外籍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周岁(在校生除外)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异地重复参保)。
二、参保起始时间: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按襄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自行择档缴费。
四、缴费比例:按选定基数的20%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五、退休条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目前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虽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向后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符合次性缴费至满15年条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六、待遇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襄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放1%。
基础养老金﹦ (本人退休时襄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55岁计发170个月,60岁计发139个月)。
七、待遇享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凭火化和死亡证明按以下两种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其中一种发放: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指个人所缴全部退还),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2、 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 180*缴费月数。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八、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南漳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参保登记柜台办理登记手续后,实行一站式业务办理。
以上内容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