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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民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1-10-19 16: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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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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