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省市区各级分别制定相关政策,明确项目范围、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项目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 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 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 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省级补助9000元,市级、区级各补助3000元;每张租赁房屋改建床位省级补助3500元,市级、区级各补助1500元。
(一)项目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条件
1. 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 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 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 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 获得上一次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三)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省级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市级、区级各按照900元、12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75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一)奖补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条件
1. 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 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 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 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 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省市级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2.2万元和3万元,区级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2.2万元和3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省市级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区级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
(一)奖补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单独开办的公益性社区(村)老年人食堂,为老年人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孤寡、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二)奖补条件
1. 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
2. 配备必要的膳食加工、外送、就餐、水、电、暖、降温等设施设备。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厨师和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符合老年人用餐特点、价格低廉的营养配餐。
3.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餐饮服务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三)奖补标准
建成并运营的社区老年人食堂,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按照城市每处5万元、农村每处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区级按照城市每处5万元、农村每处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一)奖补对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 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 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 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省级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区级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一)奖补对象
2021年1月1日以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1. 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 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三)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在省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区级再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