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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民发〔2023〕108号

文章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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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和《商务部关于<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0号)等文件的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现就全市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放宽设立条件。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将合法资金通过捐赠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简化证明要件。外国(地区)企业在杭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等文件。外商捐资举办者担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原则上应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居留一定时间。

(三)畅通备案流程。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先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向机构住所地的区、县(市)的民政部门申报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向机构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机构备案。具体登记备案流程见附件。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对外商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外商填报信息,特别是外商国别、资金来源地等内容,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积极作为、热情服务,做好外商捐资举办咨询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全力助推我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落实优惠政策。外商在杭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我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机构的相关补助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以及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金融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加强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等形式,重点对机构安全生产、业务拓展、资金使用、信息数据等事项进行监管,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四)试点范围要求。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开展,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本试点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

附件: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杭州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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