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为自建或购置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和种类。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补贴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请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等。《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为自建或购置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运营补贴针对机构中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划分20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元—190元不等的补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元—400元不等的岗位津贴。
广西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已建成111个县级失能照护服务机构和138个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区覆盖。广西共有12万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其中包括600多所全托服务机构和11万个日间照料互助型设施,床位总数达到167万张。8个主要城市如南宁、柳州等入选国家级试点,中央财政大力支持,累计投入222亿元资金。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打造四级服务网络,包括失能特困人员照护、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及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此外,推动市场化运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率超90%,并鼓励专业机构与家庭养老床位相结合,提供上门服务。广西还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资源,提升老年人服务质量,打造宜居社区和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这些举措有力保障了广西老年人的就近就便养老需求。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现场推进会。会议强调,要加强制度谋划,着眼兜底线、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体系、支持体系、服务体系、助餐体系,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市场运营为支撑、专业服务为保障的分层分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广西积极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打造"幸福味"。目前,全区已有13个设区市设立老年食堂127个、助餐点43个,覆盖约15万老年人,累计服务360万人次。服务供给多样化,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餐饮单位、高校企事业单位及慈善组织等提供助餐。政府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如南宁市60岁以上老人用餐每餐补助3元,柳州市80岁以上老人午餐补贴5元,桂林市60岁以上老人午餐补贴不超过5元。贵港市通过村集体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建设老年食堂,减轻运营成本。此外,还实施税费减免政策,确保老年食堂的低成本运营。这一举措深受老年人欢迎,体现了对老龄群体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