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社会福利院:
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韶关市民政局关于支持韶关市社会福利院调整老人公寓护理费收费标准的函》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在成本监审等工作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你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二、收费标准
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应个性化需求增加养老服务内容等因素,护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特级护理1900元/月·人、一级护理1250元/月·人、二级护理1000元/月·人、三级护理600元/月·人。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韶关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养老服务床位费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具体房间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等详见《韶关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服务护理费、床位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收取。养老服务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等。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服务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同时,应提供质价相符的养老服务。
(二)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解读工作。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单位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相关宣传解读等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请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并由市民政部门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有关事项。以上养老服务涉及的相关优惠及减免政策,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6〕23号)、《关于调整韶关市社会福利院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8〕50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