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具体条件包括:养老机构需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不少于10张;医疗机构须拥有合法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凭证;其他服务机构应为合法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或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其中,居家护理由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家中提供;社区护理则在社区内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服务;而机构护理则在服务机构内提供全日服务。
提供居家或社区护理服务的机构需配备至少4名专业护理人员,其中若具备医疗资质,则医护人员至少2名;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机构需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护理人员和设备设施,同时至少有2名医师和护士(师);对于长期护理能力超过100人的机构,还需设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