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等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保护老年人权益。《管理办法》涵盖了预收费要求、协议管理、资金使用及退费、预收费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共计34条具体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原则上应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预收费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个老年人缴纳的押金、会员费上限为其月床位费的6倍。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期间的费用、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务发展,严禁用于高风险投资和非主营业务。此外,押金、会员费需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或风险保证金管理,并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作为风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