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件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和《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赣民规字〔2023〕5号)、《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赣发改社会〔2023〕90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为“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
第三条各地制定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政策要统筹考虑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残疾人补贴和其他老年人福利政策的衔接。经济困难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第五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特困失能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等有关规定领取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不重复领取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
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两项补贴”由县级负责统筹资金发放到位,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两项补贴”标准,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可采取发放资金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也可结合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第九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对象名单,对当月内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进行核实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做到“免申即享”。采取发放资金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的,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核对无误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领取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各地低保对象信息变动,自动更新发放对象及标准;失能护理补贴应按申领补贴程序重新向迁入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经过评估符合领取条件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与迁出地核实情况,迁出地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失能护理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设区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老年人补贴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第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第二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享受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迁出或死亡后,“两项补贴”同步停发。要规范发放标识,明确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要加强与救助、殡葬、残疾人等相关数据比对,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主动识别发放对象。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体现便民宗旨,做到严谨规范,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要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强化运行监控,严格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依据。评估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地优化老年人补贴申领手续和流程。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一网通办”“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审批老年人补贴,使补贴申领更便捷、业务办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时。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2018年9月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印发的《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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