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扶持。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收费接受政府引导管理,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发布。
(三)市民政局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消防救援等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相应业务指导和监管。
(一)符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条件,且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可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 依法备案。依法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 服务良好。对入住老年人实施“一床一码”管理,符合《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
3. 财务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
4. 价格合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社会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设置的参考区间,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5. 收费规范。对入住老年人开展入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护理等级,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要求,无超额、超限收费情形。
6. 人员配备。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护理员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配备比例不应低于1:5,与部分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配备比例不应低于1:12,与自理老人(能力完好)的配备比例不应低于1:20。鼓励养老机构按照护理员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1:3、部分自理老人1:6、自理老人1:15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7. 风险防控。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以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各地根据实际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 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认定申请。
2. 评审。县级民政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评审,原则上评审工作应在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公布。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纳入当地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根据实际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对其收费标准及服务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5. 报备。县级民政部门将经认定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一)普惠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包括特殊床位费、特级护理费和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特需床位占比不超过备案床位总数的10%。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伙食搭配和伙食收费建议。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二)老年人入住机构时应对其进行入院评估,由符合要求的医护专业背景人员、老年社会工作者或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相关人员按照评估流程规范开展,确定护理等级,以评估情况作为收费依据,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价格参考区间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三)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其费用结算由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一)各地应综合考虑养老机构整体布局,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培育发展,促进设施设备建设和能力提升。所需资金在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的同时,可从当地福彩公益金、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二)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按照以下政策培育和扶持:
1. 硬件改造。支持各地结合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资源,严格执行消防、抗震等标准及规定,改造提升原有敬老院、闲置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等,集中建设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政策支持,市级视情给予福彩公益金补助。对列入县级民政部门改造计划的养老机构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助,具体改造范围和标准由当地确定。当地如已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改造补助政策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2. 能力提升。各地可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跟踪评价和“一床一码”管理等情况,对机构运营和护理服务给予差异化奖补,支持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3. 星级评定。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给予补助,被评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分别按照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等级晋升的给予补差。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由省级评定并由市级给予补助。
4. 功能拓展。支持有条件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升级为智慧养老院、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康养联合体、认知症照护专区等,根据优化提升情况可给予支持,必要时进行“一事一议”帮扶。
5. 租金减免。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鼓励村集体为租赁其资产运营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减免租赁费用。
6. 定点机构。三星级及以上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准入标准的,经申请直接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7. 人员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中职、高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给予入职奖补。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台民〔2024〕62号)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8. 创业支持。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
9. 信贷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支持范围,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一)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
(二)经认定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自愿退出目录或停办的,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出现下列1至4项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消防救援等单位按照职责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出现下列5至9项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取消其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
1.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2.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3. 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
4. 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
5.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6. 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
7. 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8. 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9. 出现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被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向该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依据及相关事由,同步取消当期机构补助支持;涉及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被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机构对取消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该机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其间若遇国家、省调整养老服务政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