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机构政策

宁波市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12-1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导语】:宁波养老机构信用分级新规来了!A级享优先支持,D级将重点监管。虚假材料、虐老欺诈、安全隐患等行为将被扣分,甚至直接定为最低级。信用评价结果影响资金补助、评优评先和检查频次,关乎机构发展命脉。

宁波市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并进行综合评定分级,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发布、应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养老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分规则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同时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和上报,以及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数据对接。公安、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消防、法院等部门依职责提供与养老机构信用相关的监管、执法、处罚、司法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信用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主体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养老机构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基础信息。指信用主体证明自身合法经营的相关信息,包括:

1.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3.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4.其他依法应纳入的基本信息。

(二)守信信息。包括养老机构履行备案承诺制、规范内部运营管理、按服务协议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等信息。

(三)失信信息。包括:

1.在申请政府财政补助补贴、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接受行业部门检查或专项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2.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4.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情况(含养老机构和机构工作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含养老机构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5.其他与养老机构相关的失信信息。

(四)其他信息。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公共信用评价情况,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情况,养老服务纠纷处置情况等。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政检查信息、养老机构等级、获表彰情况可依规公开发布,其余信用信息不公开发布,仅供民政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使用。

第七条 养老机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养老机构基础信息,向“浙里康养”平台申请回流获取,“浙里康养”平台缺失的数据项,由信用主体自主录入或上传;

(二)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获取;已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的,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取。

(三)无法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部门数据交换获取的,信用主体可以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记录;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由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产生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到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评价依据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3年,自评价结果及评价依据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开之日起计算,期满将相应记录从查询界面删除,相应数据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信用信息期限、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九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宁波市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依托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管辖养老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养老机构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a级、b级、c级、d级。等级越高,养老机构信用状况越好:

a级:扣分不超过5分(含);

b级:扣分在6分至15分(含)之间;

c级:扣分在16分至25分(含)之间;

d级:扣分超过26分(含)。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计算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用等级初评。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评分规则,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等级初评。

(二)初评结果告知。市、区(县、市)民政部门通知养老机构登录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查看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定级依据;养老机构自收到查看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在系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信用异议核实。养老机构在系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异议材料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进行查看,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异议提出机构;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复评审定结果。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系统内评定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等级。

(五)发布评价结果。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信用宁波”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期间,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新投入运营不满一年的;

(二)暂停或中止养老服务的;

(三)涉嫌违法经营已经立案尚未作出决定的;

(四)其他不列入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最低一级d级确定评价等级:

(一)无消防、医疗、食品、康复等资质证明(许可证)开展相关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二)存在虐待、欺诈老年人等情形,构成犯罪的;

(三)经有权机关认定,对发生亡人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养老机构实施分级监管。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a级的养老机构,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当年不列入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围,并将其他检查比例降低为正常比例的50%及以下;

(二)在养老服务相关资金安排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在各级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允许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b级的养老机构,实施正常管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c级的养老机构,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入当年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并适当提高其他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三)限制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其他可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d级的养老机构,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入当年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提高其他检查比例和频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在各项专项治理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三)限制参加评优评先活动,次年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

(四)在必要时,应依法依规与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d级的,经积极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原信用信息部门确认后,在系统内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的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民政部门应根据材料审核、现场确认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确定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评价;不予重新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单一年度内,养老机构提出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的申请不超过1次。养老机构出现上述第十四条相关情形的,当年不得重新作出信用评价。养老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重新进行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

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列入评价范围的养老机构,参照b级养老机构实施管理,待满足评价条件后纳入评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养老服务领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依照章程对失信会员采取业内警告、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评论
分享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宁波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宁波市:江东区合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2022年度宁波市三星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公示(5家) 宁波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品质提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民发〔2025〕81号 近日,宁波市开展2022年度三星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日前,已圆满完成本年度的相关评定工作,最终评定鄞州区云龙镇敬老院、余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8〕26号) 《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5〕15号) 宁波市:鄞州区94家居家养老服务站获得相应等级评定 宁波市:江东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政策性综合保险“全覆盖” 宁波市:北仑区实现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 2021年宁波北仑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一览表 2022年度宁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一览表 (AAA级) 《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举行专题询问会。据了解在宁波264家养老机构中,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仅 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办法(甬民发〔2014〕130号)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