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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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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河南出台老年助餐服务新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家门口的老年食堂将更普及,送餐上门、优惠就餐、智慧助餐全面升级,农村互助模式创新推进。政府补贴、社会参与、安全保障齐发力,让每位老人都吃上热乎饭、幸福餐。

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

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2号

《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年助餐服务,方便老年人用餐,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水平,促进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年助餐服务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保障基本、普惠多样、方便可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服务工作机制。

老年助餐服务可以依托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制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老年助餐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优先保障失能、残疾、高龄、独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布局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制定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外卖配送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第六条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选址应当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场所安全等因素。

第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配备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就餐设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食堂并向周边社区开放。支持餐饮企业以及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餐桌或者老年助餐点。

探索“食堂+康养”“食堂+培训”“食堂+文娱”等老年助餐服务运营模式,鼓励经营主体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功能,在非就餐时间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文化休闲等多元化服务,增强内生动力,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鼓励农村养老机构和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制作老年餐食,向所在村和周边配送。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第十条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应当提供安全、营养、适合老年人膳食特点的餐食,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个性化餐食;对老年人就餐给予优惠,并将收费价格、优惠标准以及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在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利用物流网络提供送餐服务。

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为老年人就餐、送餐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评估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改造、设备配置给予适当补助。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适当运营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享受就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就餐补贴,对享受送餐上门的老年人给予适当送餐补贴。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支持,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偿或者低偿提供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权属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减免。

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广方便快捷的智慧化助餐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提供结算、贷款等优惠。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助餐服务的保险产品。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并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的执业资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监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担任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监督员,对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收集人大代表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转交办理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老年助餐服务投诉举报方式,并在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进行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老年助餐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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