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级政府出资兴建、改扩建、购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配套移交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利用存量资源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投资、约定期限后权属归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应纳入公建民营适用范围;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