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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06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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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民发〔2011〕7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在继续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城市户口、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二、身份认定
  (一)年龄认定。依据天津市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
  (二)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认定。由申请人出具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材料。
  (三)市级(省、部级)劳动模范的认定。由市总工会出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证明。
  (四)空巢老人的认定。空巢老人是指未与其法定赡养人共同生活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关系的老年人,包括夫妻共同居住和单身居住。
  (五)失能老人的认定。失能老人是指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照护的老年人。
  三、经济状况评估
  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家庭人均收入。
  (一)关于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具体内容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发[2008]64号)执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凭证。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低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丧葬费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身体状况评估
  依据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进行评估,划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对不符合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的申请人,不列入补贴范围。对患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直系亲属代办手续并提供上门服务。
  五、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执行。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六、相关程序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评估、认定程序;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来源、拨付程序以及相关要求,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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