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1〕69号
津财综联〔2011〕2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满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和生活不能自理等老年群体就餐配餐送餐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组织、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建设社区食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市内六区及滨海新区实现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面50%社区。到“十二五”末,全市城区实现老年人助餐服务全覆盖,农村地区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实现助餐服务覆盖50%社区(村)。
二、功能分类
根据社区食堂功能、规模与服务能力不同,分为示范型社区食堂、综合型社区食堂和单一型社区食堂等三种类型:
(一)示范型社区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每餐配送餐能力500人以上、可一次提供集中用餐50人以上。
(二)综合型社区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每餐配送餐能力在150人以上、可一次提供集中用餐20人以上。
(二)单一型社区食堂:只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二,每餐供餐能力不少于50人。
三、建设方式
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建设社区食堂,坚持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一)构建城区与农业地区原材料供应、销售、加工、配送产业链,保证食品绿色健康,降低成本。
(二)由区县政府、街道、居委会或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资源改造兴办。
(三)与辖区内的餐饮单位合办。
(四)依托辖区内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职工食堂联办。
四、设立条件
社区食堂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设立,并经食品卫生部门依法批准;
(二)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用餐场所及环境无障碍;
(三)必要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用餐设备;
(四)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五)能够提供符合老年人软、烂、营养等用餐特点,价格相对低廉;
(六)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五、审核认定
申请社区食堂项目,须向所在街、乡(镇)提出申请,填写《社区食堂建设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街、乡(镇)进行初审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各区县民政局应根据助餐服务点的功能、规模及服务提供能力,分别按“示范型社区食堂”、“综合型社区食堂”、“单一型社区食堂”予以认定,并填写《社区食堂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2)。
对于经核准认定的社区食堂,由区(县)民政局商财政局研究补贴意见,并填写《社区食堂建设明细表》(附件3)和《社区食堂建设汇总表》(附件4),由区(县)民政、财政两部门盖章,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组织抽查,并综合全市社区食堂补贴资金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相应安排补贴资金并下达区(县)财政局,当年9月底前,由区(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同时,应由区(县)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
符合标准的社区食堂,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悬挂社区食堂牌匾。
六、资金扶持
经核准的社区食堂,依据功能分类,给予一次性差别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县)财政按1:1分担。补贴标准如下:
(一)示范型社区食堂。对新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不超过18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6万元资金补贴。
(二)综合型社区食堂。对新建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8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6万元资金补贴。
(三)单一型社区食堂。对新建的,给予6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4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试点、后铺开的思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大扶持和指导力度,促进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规范、有序、长效发展。
(二)整合资源。调动辖区各方面积极性,充分挖掘利用辖区内的公共资源,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社区食堂。
(三)抓好落实。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已挂牌没有发挥作用的社区食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仍不合格的给予换牌或摘牌,并追缴资助资金。
(四)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设社食堂的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人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把好事办好。
附: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