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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莲民发〔2023〕20号

文章来源: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20 2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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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养老机构:

为加强全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浙民养〔2020〕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已完成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二、等级设定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级数越高表示机构等级越高,设施设备更加完善、服务项目更加全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高。

三、评定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办理的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等级评定:

1.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未在有效期内或未进行备案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4.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5.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7.存在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8.其他不符合评定 条件的。

四、申报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

(四)《莲都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五)养老机构应提交相应服务(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评定流程及权限

(一)机构自评。各养老机构对照《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并填写《莲都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和自评报告。

(二)提交自评材料。自评材料包括《莲都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自评报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入住人员花名册、社保缴纳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的相关信息须与“浙里康养”系统内的信息一致。

(三)第三方评估。我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

(四)结果公布。我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我局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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