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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21 1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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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伤医疗救治行为,提高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字样;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0912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8日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工伤医疗救治行为,提高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按照就近治疗的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伤情基本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就医。

二、市域范围内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签订丽水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成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市本级首批纳入工伤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2016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将工伤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就医的(紧急情况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开展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其日常监管、年度考核、协议医师管理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考核体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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