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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申请备案和就医结算流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24 2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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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市本级各定点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丽人社【2015】116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申请备案和就医结算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时间安排

1.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备案申请程序已改造到位,自2015年11月2日起开始受理备案申请。

2.请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完成备案申请后,及时受理中心报销相关材料。在中心报销材料受理的同时,请按实际使用情况做好相应的药品费用登记统计工作(附件4:2015年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统计报表)。

3.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待遇结算系统将在11月底改造完毕,相应的待遇支付工作预计于年底执行到位,请各地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工作要求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支付工作,是为参保人员解决实际困难的民心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1.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要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供药单位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定点单位和处方医师的服务行为纳入到定点单位年度考核及医保医师管理范畴,并及时完成备案申请、报销材料受理、待遇结算等工作。

2.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供药单位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供药单位应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做好相关责任医师的业务培训和参保人员的用药备案审核工作,并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的供药服务和部分药品的赠药服务。

3.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处方医师应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严格掌握适用人群和适应症,为参保人员做好备案初审工作和开具用药处方,并在医保专用病历如实记载参保人员的就医和用药情况。

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与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结算处联系。

业务流程咨询:王泽松(2220237)、吴书君(2220236)

适应症解读: 周先军(2225221)、吴书锋(2220235)

附件1: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申请备案和就医结算流程

附件2: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用药备案表

附件3: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须知

附件4:2015年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统计报表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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