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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17〕4号)

文章来源: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01 14: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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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丽公积金管委〔2017〕4号

各缴存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调整为60万;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调整为30万。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100万调整为9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调整为60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7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调整为50万。

三、在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过程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和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不超过业主应分摊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尚不足支付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或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费用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贷款担保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四、为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落到实处,对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环节和材料进行简化: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取消所在单位审核环节。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取消转出单位审核环节。

(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职工退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复。

(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五、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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