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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丽公积金管委〔2016〕5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文章来源: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2 1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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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建金监发〔2016〕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各项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最低缴存比例也不得低于5%,确保此次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规范降低或缓缴的审批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可以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其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要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也未办理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是抓好政策落实工作。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行两年。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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