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服务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公开选聘养老服务行业专家的通知

文章来源:丽水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19 16:31:43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养老服务技术咨询、项目评审、运营评估、绩效考核、成果评价及课题调研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我局决定组建丽水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向面社会公开选聘一批养老服务行业专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养老专家主要从政府部门养老业务管理骨干、老年人康复和护理人才,老年人服务与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一线管理骨干,以及社工类专业人才等人员中选聘。

二、专家条件

养老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四)身体健康,能确保有充足时间从事养老服务培训、评估、评审及研究等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家主要权利及职责

(一)参加专家库成员会议、各类养老服务学术交流研讨会、考察学习及专题培训等活动,优先获得养老服务领域相关研究资料;

(二)参与全市养老服务与管理行业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参与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课题研究、专题调研等工作;

(三)参与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技术咨询、项目评审、运营评估、绩效考核、成果评价及其他委托事项,并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家,可以由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报名材料:须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本人1寸免冠近照两张。

(三)寄送方式:

1、市本级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报名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送达或邮寄至:丽水市民政局养老福利处(市行政中心裙楼3楼316办公室);联系人:杨婷婷;联系电话:2091580;邮编:323000。

2、各县(市、区)的专家报名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当地民政局养老福利科,由当地民政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四)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0日。

五、其他事项

我局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次报名人员中择优选聘养老专家。一经选聘,即纳入“丽水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统一管理,聘用期5年。入选的专家,核发专家聘任书,并按照《丽水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丽民〔2016〕105号)实行动态管理,享有文件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报名表(点击下载)

丽水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行业专家(以下简称“养老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确保养老服务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民政局负责养老专家的选聘与管理,并设立丽水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称“养老专家库”)。其他单位共享专家库资源。

第三条 养老专家库由政府部门养老业务管理骨干、老年人康复和护理人才,老年人服务与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一线管理骨干,以及社工类专业人才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养老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四)身体健康,能确保有充足时间从事养老服务培训、评估、评审及研究等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丽水市民政局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丽水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报名表(附后)1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本人1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本区域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签署单位意见后直接报送市民政局。丽水市民政局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公布全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并向专家个人核发《丽水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聘任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告之。

第七条 丽水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丽水市民政局办理解除聘用手续;聘用期满,根据专家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情况,及时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八条 养老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家库成员会议、各类养老服务学术交流研讨会、考察学习及专题培训等活动,优先获得养老服务领域相关研究资料;

(二)参与全市养老服务与管理行业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论证和制定等工作,并对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技术咨询、项目评审、运营评估、绩效考核、成果评价及课题调研等活动;

(四)承接和开展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课题研究及其他委托事项等,并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养老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按时参与相关活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遇到特殊情况应当经组长同意;

(三)签署养老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不得以养老专家名义从事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工作资料和有关情况;

(四)接受丽水市民政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及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养老专家库按专业性质分设环境设施、医疗护理、服务管理、产业发展、法律法规等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均不得少于3名专家。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相关工作需聘请专家时,由丽水市民政局和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共同从养老专家库各专业组中选派养老专家,组成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养老专家在开展评估、评审等工作时,遇到与被评估、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估、评审方认为养老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养老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丽水市民政局和委托单位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养老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养老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丽水市民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解聘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被解聘的专家,丽水市民政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养老专家。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工作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丽水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