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项目: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2021年,对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城市按照1108元/人/月,农村按照836元/人/月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为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三类,分别为每人每月182元、308元、616元。(此标准随政府相关规定实时调整)
▪ 支出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41号)、《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泰民【2021】14号)、《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字〔2020〕6号)
▪ 服务项目: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服务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服务内容:各级民政部门
▪ 支出责任:《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41号)、《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泰民【2021】14号)、《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字〔2020〕6号)
▪ 服务项目: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服务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服务内容:60-79周岁每人每月8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
▪ 支出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 服务项目: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服务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服务项目: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项目
▪ 服务内容:按照泰民[2021]18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或运营补助等
▪ 支出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 服务项目:老年人
▪ 服务对象: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服务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 支出责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验收与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泰民[2020]13号)
▪ 服务项目:养老服务人员
▪ 服务对象: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 服务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支出责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泰民函【2020】99号)
本文地址:新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