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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出台全盟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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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十项工程”中“政策暖心工程”深入实施,近日,兴安盟行署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

兴安盟《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重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新建和运营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运营补贴,盟和旗县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同时享受自治区每张床位每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大力鼓励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优惠政策中还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家园、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医养融合养老实体、养老机构就业人员、护理员培训等方面全面制定了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制定对于推动兴安盟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繁荣养老服务业市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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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网友 发表于 2021-05-29 01:47
1楼
手续好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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