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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我盟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文章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02 09: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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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盟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
  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提高1个百分点,即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4.5%调整为5.5%。个人缴费费率仍维持2%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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