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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张家口市: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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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在不增加参保单位、职工负担的基础上,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调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6个百分点。即:按6.5%比例缴纳的,将其中5.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4.5%比例缴纳的,将其中3.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5%比例缴纳的,将其中4.4%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仍按照张政字[2006]4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算的能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超出部分,直接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同时补办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缴费手续。

本通知由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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