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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基本医疗、生育、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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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参统单位:

正文用3号仿宋,每页22行,每行28字,×代表1个汉字,标点符号用全角,全文设为均齐或左对齐

根据张家口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张统字[2011]52号),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592元,月平均工资为2549元。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办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金总额(退休人员超过单位在职职工15%以上的人员)之和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或年人均退休金总额低于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592元,即月平均工资2549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

(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592元,即月平均工资2549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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