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请示〉(张人社字〔2011〕117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调整到6万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人员,每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减1000元,最多减少10000元。7月1日前(按出院日期认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政策解释由市人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