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管发〔2018〕13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级定点零售药店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级定点零售药店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级定点零售药店评定 标准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级定点零售药店评定标准
为切实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评定a级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徐人社规〔2013〕3号)、《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徐人社规〔2016〕2号),制定本标准。
一、a级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
根据地理区域、人口密度、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情况,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行政区划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分布的变化,按以下原则分区域评定设置a级定点零售药店:主城区的泉山、云龙、鼓楼每区分别评定设置3家a级药店,沛县(限大屯矿区、新城区)、铜山区(限铜山办事处、新区办事处、茅村镇、利国镇)、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限东环办事处、大庙办事处、大黄山办事处、金山桥办事处、金龙湖办事处、徐庄镇)、新城区(限大龙湖办事处、潘塘办事处)分别评定设置1家a级药店。
二、a级定点零售药店评定标准
1.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诚信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公众信誉好。医疗保险定点(b级)服务连续满五年。
2.具有稳定、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以信用等级综合考核总得分为序,结合营业面积,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分布以及管理需求综合评估。
三、动态管理
a级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违反基础管理、协议管理、诚信评定等规定的,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a级定点零售药店被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的,按以上评定标准在区域内另行评定新的a级定点零售药店递补。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