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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9-27 1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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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至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以后年度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保持18万元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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