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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明确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2-19 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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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7〕3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一)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

(二)尿毒症患者透析;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

(四)血友病;

(五)白血病;

(六)难治性肾病;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八)重型β-地中海贫血;

(九)恶性淋巴瘤;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慢性活动性肝炎;

(十二)肝硬化失代偿;

(十三)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十四)肝豆状核变性;

(十五)重症精神病;

(十六)巩固期精神病。

二、参保人员需通过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或者组织的集中鉴定,并报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享受门特待遇。

三、参与鉴定的医疗机构及鉴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关于下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项目鉴定细则的通知》(徐医管发〔2017〕34号)要求开展门特项目鉴定工作。

四、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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